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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30678号“月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56:13关于第54530678号“月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794号
申请人:杭州月半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30678号“月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00624号“胖 dudu及图”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94099号“半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974599号“月半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50432号“胖 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36726号“胖胖 PANGP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01247号“胖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463456号“小胖侠 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095179号“胖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989313号“半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53406号“半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834515号“半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0140238A号“半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250396号“胖 P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0100984号“胖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3083873号“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含药物的饲料;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兽医用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九、十一、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失禁用尿布;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婴儿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含药物的饲料;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兽医用制剂”六项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六、九、十一、十二已被我局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六、九、十一、十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六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三、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六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十、十三、十四、十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兽医用药;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含药物的饲料;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兽医用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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