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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89148号“小磁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51:18关于第62889148号“小磁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989号
申请人:杭州以正以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创智卓英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9148号“小磁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12437号“磁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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