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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790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32:10关于第617790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78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790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成功注册的第19885341号图形商标的联合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36415号“中花 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658587号“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晚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申请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商标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胡须用蜡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花”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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