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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10717号“名奢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28:22关于第61210717号“名奢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5779号
申请人:名奢汇商贸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10717号“名奢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50430号“名奢汇”商标、第11435373号“名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名奢汇”构成,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邢妍
徐辉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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