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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55640号“丁记矮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14:11关于第62155640号“丁记矮哥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679号
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丁点矮哥羊肉馆
委托代理人:四川佰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5640号“丁记矮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72924号“丁记涛哥DYJZ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外观设计、商标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不同,申请商标的使用完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小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丁记矮哥”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丁记涛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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