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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867480号“佳雨百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12:33关于第25867480号“佳雨百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027号
申请人:济南天雨百禾植物营养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佳雨百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4日对第25867480号“佳雨百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2012年,经多年的宣传,申请人的“天雨百禾”商标在农药化肥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0235120号“天雨百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79484号“天雨百禾 TYB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679521号“天雨百禾 TYB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其注册行为具有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2、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3、申请人产品宣传证据;
4、申请人参加展会、举办活动的证据;
5、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系出于正常的经营需要,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产品的宣传使用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8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农业肥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植物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相关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肥料、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佳雨百禾”商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佳雨百禾”构成,该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规定之情形。
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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