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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2099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6:07:06关于第6282099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509号
申请人:河北昆脉齿轮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0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01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08774号“变形之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能够证明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出于善意的目的的进行的注册,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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