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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58624号“玉指堂Yu Zhi 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5:59:27关于第63158624号“玉指堂Yu Zhi 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541号
申请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玉指堂健康咨询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8624号“玉指堂Yu Zhi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9946号“玉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9209号“玉指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865335号“金玉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外形设计以及整体含义上区别明显,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人商业属性完全不同,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查询信息、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理疗、保健站、护理院、疗养院、老年人护理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保健、休养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玉指堂”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玉指会”及引证商标三“金玉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按摩、矿泉疗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侯文健
刘胤颖
2023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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