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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12913号“住小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4:43关于第58912913号“住小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91号
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12913号“住小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只有涂层(建筑材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12962号“住小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指定的油漆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不应阻挡申请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之外的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为知名互联网企业“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获得了多个行业协会和行业部分颁发的经营资质,作为互联网头部企业已经注定其名下会有大量申请,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商标“住小帮”是申请人所属字节跳动旗下家装家居服务平台的品牌名称,通过大量使用已在业界取得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申请注册“住小帮”系出于真实商业使用和防御目的,绝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意图,不应认定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工商登记信息、字节跳动及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页;关于“字节跳动”的新闻报道;有关“住小帮”、“巨量引擎”等品牌的介绍、APP下载页面截图、相关宣传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涂层(建筑材料)以外的木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涂层(建筑材料)以外的木材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住小帮”与引证商标“住小帮”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投入使用,或属于合理防御注册范围。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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