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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28561号“EVERBRIGH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9 04:57:49关于第61028561号“EVERBR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7812号
申请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28561号“EVERBR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49231640号“EVER BR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 “发光二极管(LED)”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集成电路用晶片;单晶硅;多晶硅;电阻材料;碳素材料”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用晶片等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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