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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28683号“IgnitionDoct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4:15:21关于第61928683号“IgnitionDoct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078号
申请人:阿杰拉克
委托代理人:上海晟迈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8683号“IgnitionDoc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自身发展的需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有其独特的含义。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IgnitionDoctor”美国商标注册信息、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点火装置医生”,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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