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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205112号“集微指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4:12:38关于第51205112号“集微指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4354号重审第0000001058号
申请人:爱集微咨询(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嘉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4354号《关于第51205112号“集微指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4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67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鉴于二审诉讼中第23704152号“集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在第42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即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质量控制;室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13900990号“微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2、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二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质量控制;室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中文“集微”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室内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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