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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17783号“GINNY DO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4:10:25关于第62517783号“GINNY DO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568号
申请人:欧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17783号“GINNY D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14818号“GINNY D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鞋;拖鞋:鞋用金属配件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服装;成品衣;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有关引证商标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维持在鞋;拖鞋;鞋用金属配件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在鞋;拖鞋;鞋用金属配件商品上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在其余商品上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鞋;拖鞋:鞋用金属配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继续驳回。本案复审商品为:服装;成品衣;帽;袜;领带;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
鉴于引证商标在除鞋;拖鞋;鞋用金属配件以外的袜等其余商品上已丧失在先商标权,其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袜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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