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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73970号“巨野韭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4:07:10关于第47773970号“巨野韭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897号
申请人:巨野县丰泽韭菜西瓜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菏泽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73970号“巨野韭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巨野韭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提交的《巨野年鉴 2020》能够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管理规则及“巨野韭菜”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证明函和《巨野年鉴 2020》相关内容;2.巨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函;3.“巨野韭菜”的使用管理规则;4.“巨野韭菜”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5.委托检验协议书、资质证书及检测设备清单、检测人员名单。
经复审我局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巨野年鉴 2020》(中国文史出版社,2021年1月出版)尚不能充分证明“巨野韭菜”已经成为历史上形成的、具有特定品质且该特定品质是由当地特殊的人文因素或自然因素决定的地理标志产品,故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二、申请人提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第五条虽经修改,但仍未明确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虽经修改,但并未明确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三、申请人提交的《“巨野韭菜”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虽经修改,但仍未充分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关系。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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