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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699662号“茶秘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4:00:03关于第59699662号“茶秘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2645号重审第0000001070号
申请人:如梦如画(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82645号《关于第59699662号“茶秘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33407号“茶秘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段莉
徐瑛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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