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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69226号“KONGSUN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1:05:43关于第62469226号“KONGSUN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14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英实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9226号“KONGSU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KONGSUNI”系列商标的真实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52809号、第37449141号、第40903379号“kongsu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是申请人中国的合作方,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等上述商标转让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并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仍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且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ONGSUN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kongsuni”,仅字母大小写不同,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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