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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45064号“机械革命无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56:32关于第62545064号“机械革命无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287号
申请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5064号“机械革命无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革命”二字并非只为政治性词汇,且申请商标所含“机械”二字已经将商标文字的整体含义排除在政治性范畴外。申请人已取得多件“机械革命”系列商标的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汉语释义、在先“机械革命”商标注册证及驳回复审决定等。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并于2022年11月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新的申辩意见和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含“革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此外,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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