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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84345号“LOL ESPORTS MANAG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47:18关于第61684345号“LOL ESPORTS MANA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593号
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684345号“LOL ESPORTS MANA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8359号“LOL”商标、第21263226号“LOL er及图”商标、第34939761号“LinBOLi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天然承袭申请人《英雄联盟》游戏在中国的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样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能够通过申请商标识别服务来源,不会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百度百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LOL”与引证商标三突出识别字母组合“LOL”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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