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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5901号“糖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10:41:18关于第63495901号“糖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465号
申请人:北京小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麒麟盾(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5901号“糖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76857号“糖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70755号“糖逗影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阻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宣传推广合同、发票、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两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提供体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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