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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19442号“金典SAT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8:07关于第60019442号“金典SATI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728号
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19442号“金典SAT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乳品行业的优秀代表,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金典SATINE”是申请人知名品牌,与申请人具有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44277号“金典”商标、第15017718号“金典投资”商标、第17105759号“金典投资”商标、第23960556号“枭雄 金典”商标、第11157234号“典金投资 FESTIVAL GOLD INVESTMENT DJ”商标、第50078661号“金典财税通”商标、第17756602号“东方金典”商标、第49047480号“塞宾 SAB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状态未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品牌排名、申请人“金典SATINE”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撤销注册,见第182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至五、七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被撤销注册,分别公告于第1842期、第1842期、第1823期、第1823期、第181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塞宾 SABINE”商标文字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金典SATINE”与引证商标六“金典财税通”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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