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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25946号“南方 T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7:59关于第65125946号“南方 T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864号
申请人:南方新闻网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5946号“南方 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60172806号“南方少儿春晚”商标、第59284945号“南方电网”商标、第35037575号“南方幸福社区NANFANG BLISSFUL COMMUNITY”商标、第23972085号“南方文化”商标、第20046920号“南方财富网”商标、第19457949号“广东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商标、第19457807号“南方传媒”商标、第16082209号“南方传媒物流善行致远通达无限”商标、第13067953号“南方289”商标、第11405569号“南方艺考”商标、第10245126号“南方家庭购物SOUTH HOME SHOPPING”商标、第9960950号“南方分级阅读”商标、第7736634号“南方分众阅读”商标、第7679987号“中国南方航空CHINA SOUTHERN”商标、第7253534号“南方人物周刊”商标、第7081984号“南方车都”商标、第3821957号“南方”商标、第3076119号“南方”商标、第3011228号“南方”商标、第43462995号“中国南方电网 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商标、第43462997号“中国南方电网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商标、第43462996号“中国南方电网CHINA SOUTHERN POWER RGID”商标、第43462994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CHINA SOUTHERN POWER GRID CO.,LTD.”商标、第18562999号“中国南方航空”商标、第59450597号“南方之星”商标、第17814564号“南方云”商标、第14290863号“南方农庄”商标、第3821958号“南方农村报”商标、第17305670号“南方医科大学”商标、第3822095号“南方日报”商标、第23478594A号“南方时代”商标、第35581576号“南方海外 SOUTHERN OVERSEAS”商标、第47845428号“南方生活”商标、第48314767号“南方生活”商标、第52873599号“南方生活SOUTHLIFE”商标、第53148260号“南方生活SOUTHLIFE”商标、第17823421号“南方电网电宝宝”商标、第17823428号“南方电网能量叔叔”商标、第10153071号“南方科大”商标、第37807248号“南方科技大学 SOUTHER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商标、第4798538号“南方航空”商标、第12173877号“南方艺术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十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九处于宽展期。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十五已被驳回,以上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与除引证商标一、十一、十二、十九、二十五以外的其他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南方 TV”,申请商标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九处于宽展期,虽权利状态待定,但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张玉广
卢榆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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