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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510816号“格奥洁GAJ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4:47关于第34510816号“格奥洁GAJ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19号
申请人:卡特彼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欧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京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4510816号“格奥洁GAJ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8058号“CAT”商标、第157549号“CAT”商标、第1123015号“CAT”商标、第3840208号“CAT”商标、第590448号“CAT及图”商标、第3840209号“CAT及图”商标、第12399540号“CAT及图”商标、第6569032号“CAT及图”商标、第7182487号“CAT及图”商标、第7182492号“CAT及图”商标、第7182494号“CAT及图”商标、第7182496号“CAT及图”商标、第7182497号“CAT及图”商标、第33576797号“LETS DO THE WORK. CAT及图”商标、第33576786号“实干成就梦想CAT及图”商标、第34171308号“CAT及图”商标、第34171306号“CAT及图”商标、第36281035号“CAT及图”商标、第36281033号“CAT及图”商标、第1976228号“卡特CAT及图”商标、第6281235号“CAT 3306”商标、第6281234号“CAT3306b”商标、第12884822号“为你铸就C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CAT”、“CAT及图”(卡特)等系列商标在挖掘机等工程机械、服装、鞋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争议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CAT”享有的知名字号权。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业竞争者,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情况下的恶意注册,构成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世界工程机械制造50强排行榜、财富、福布斯等相关榜单;2008-2016年申请人财务报告及业绩相关报告;《著名和驰名商标》摘页;申请人在中国的分公司、子公司等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活动报道;央视广告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告监测报告;国家图书馆出具的相关文献检索及检索报告;1999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页;相关案件裁决;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引证的商标与争议商标具有明显差异。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推广使用争议商标,获得消费者认可。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7类“液压滤油器;过滤机”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时,引证商标十四至十七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二十至二十三已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十七、二十至二十三核定使用在第7类采矿机械、农业机械、液压滤油器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十八、十九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2017年,我局在商评字(2017)第0000023401号《关于第12794979号“K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确认申请人使用在挖掘机商品上的第3840209号“CAT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请求、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十八、十九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九至十三、二十一、二十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六至八、十四至十七、二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液压滤油器、过滤机、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GAJ及图”部分视觉效果显著突出,该部分与各引证商标显著识别的“CAT”、“CAT及图”在字母组成、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加之考虑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CAT”系列商标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对申请人相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三、争议商标整体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另,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有注册商标,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对未注册商标保护之规定的审理范围。
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其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所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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