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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7953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2:36关于第6487953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21号
申请人:西安建大装配式钢结构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795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71639号“钢8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46817号“A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729960号“A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三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3、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具有独特含义。申请商标为繁体字“鋼”经篆印设计而来的图形构成。申请商标并非为不规范汉字,其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5、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经我局核实,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于2018年12月注销。
2、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表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被相关管理部门予以核准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虽由经设计的文字“鋼”构成,但该文字为不规范汉字。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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