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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80041号“熙佰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2:28关于第61280041号“熙佰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98号
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鲁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2日对第61280041号“熙佰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229468号 “华熙”商标、第35470059号“华熙及图”商标、第39776149号“华熙夸迪”商标、第43250103号“华熙丝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与申请人“华熙”商标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介绍及所获荣誉情况;2、上市招股说明、年度报告、行业市场研究报告;3、广告宣传情况、参展及主办高峰论坛的证据;4、媒体报道;5、关于“华章”与“熙”的释义;6、申请人“润百颜”品牌介绍;7、被申请人主体及商标注册情况;8、“华熙”系列商标使用授权书;9、在先裁定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5月27日。
2、华熙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先获得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3、证据8显示,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的被许可使用人,故申请人具备援引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晶
马霄宇
2023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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