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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6185号“通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7:00:15关于第1566185号“通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7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雷
申请人因第1566185号“通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47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5月09日至2022年05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的宣传页;
2、复审商标产品在官网及其他平台销售页面;
3、产品目录;
4、“通贝”网络搜索截图。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扁平导线;跨接线;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母线”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05月06日。2022年05月0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05月09日至2022年05月08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4并非复审商标使用资料,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扁平导线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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