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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9001330号“DeepL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2:11关于第69001330号“DeepL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36号
申请人:北京深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01330号“DeepL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61747号商标、第28511109号商标、第686461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DeepLang”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是申请人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而申请注册的。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际顶级域名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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