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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2274号“Wall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2:03关于第67322274号“Wall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525号
申请人:艾威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2274号“Wal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84227号商标、第37502303号商标、第61011464号商标、第53578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50574号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页面信息、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四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当然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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