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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37820号“瑞坤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1:43关于第58237820号“瑞坤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0519号重审第0000005313号
申请人:北京瑞坤元文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悦达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70519号《关于第58237820号“瑞坤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6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第25324956号“瑞坤园RUIKUN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相应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经商标撤销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8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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