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0138912号“远东东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49:28关于第60138912号“远东东宝”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10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远东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知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应县远东电器设备厂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60138912号“远东东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远东”电风扇系列的企业,“远东”商标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8157号“远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73322号“远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意图牟取巨额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相关裁决文书、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2、最早使用发票;
3、厂房照片;
4、企业产品及包装图片;
5、专卖店照片;
6、销售合同及发票;
7、广告合同及发票;
8、申请人参展照片、杂志摘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加热元件;电加热装置;加热板;供暖装置;建筑物采暖用电暖器;蒸汽发生器;电热锅炉;水加热器;散热器(供暖);加热装置”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和广州远东风扇有限公司共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在第11类“电风扇;煤气炉”等商品上。2023年7月20日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和广州远东风扇有限公司名下转让至广州远东风扇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远钻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有效的专用权期限内,所有人为广州远东风扇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南海远钻电器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其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故我局对申请人引证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非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 颖
方莉园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