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6544192号“咔咔角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49:06关于第66544192号“咔咔角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30号
申请人:四川蜀串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44192号“咔咔角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0401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等方面有较大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