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5596824号“芮耀CAFE ROY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49:00关于第65596824号“芮耀CAFE ROY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06号
申请人:米高斯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96824号“芮耀CAFE ROY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咖啡”商品申请复审,其余商品放弃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咖啡”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且与第51960655号“CAFE ROYALE”商标、第16215080号“ROYALCAFE”商标、第5105009号“美味珍ROYAL”商标、第5105010号“美味珍ROYAL”商标、第28422615A号“ROYAL”商标、第63669449号“ROYAL 5 PREMIUM FAMI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在先已经核准注册“CAFE ROYAL”商标,本案申请商标“芮耀CAFE ROYAL”整体具有显著性,与第15304969号“ROYAL FARM及图”商标、第30725503号“ROYAL FAR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处于撤销程序中,若被撤销,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七撤销决定、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咖啡”商品申请复审,则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咖啡”外的商品上申请复审,则本案不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