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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43002号“三千年老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47:56关于第67243002号“三千年老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93号
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金道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3002号“三千年老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三千年老城”,指定使用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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