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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16276号“啯小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47:49关于第67016276号“啯小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20号
申请人:惠州市万物生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力策划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16276号“啯小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含“啯”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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