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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08991号“徳弘資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47:33关于第64908991号“徳弘資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60号
申请人:德弘资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08991号“徳弘資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0932号“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关于引证商标权利人于本案中出具商标共存声明书,认可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我局对此认为,注册商标虽为私权,但其同时亦涉及公众利益。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况下,即使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能否认其可能会对相关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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