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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70562号“STREAMLAK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8 16:47:23关于第63470562号“STREAMLA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29号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70562号“STREAM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59391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94802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前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四、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89676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处于宽展期内,其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2628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63821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082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6874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七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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