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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735508号“高德红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50:21关于第38735508号“高德红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170号
申请人: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5508号“高德红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72851号“高德”商标、第16349163号“高德”商标、第17122862号“高德”商标、第18046057号“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商标、第22554518号“高德”商标、第22554569号“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商标、第35432595号“高德 连接真实世界让出行更美好”商标、第9460217号“高德地图 amap.com及图”商标、第13703582号“高德地图及图”商标、第37374279号“德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0907、0908群组“雷达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手机;光通信设备”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如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申请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申请人企业官网信息及集团画册;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东方财富网上申请人部分个股咨询;申请人2021年度报告;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报纸、互联网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报道;领导视察照片;广告合同、销售合同;申请人部分信息披露公告;搜索引擎上“高德红外”的查询结果;类似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雷达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手机;光通信设备”商品上的复审,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红外探测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十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尚未获得初审公告,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张蕾
张娜娜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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