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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21671号“公元 gongyu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8:32:54关于第3221671号“公元 gongyu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653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振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海盐县海恩斯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领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21671号“公元 gongy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618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供的其在2018年3月30日至2021年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经过被申请人的合理使用和大力宣传,在同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名下“公元”合作授权信息;2、“公元”电器产品3C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书;3、“公元”电器销售发票;4、申请人“公元”电商销售证明、评价、订单;5、申请人产品实样、产品包装的照片;6、广告设计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谢国华于2002年6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03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器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3年10月13日。2020年9月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淋浴器”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的证据3销售发票可以证明嘉兴博锐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浴霸、浴室装置、淋浴器、沐浴用设备、太阳能热水器、沐浴隔间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验具有真实性。结合证据授权书信息、电器产品3C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书、电商销售证明、评价、订单、产品实样、产品包装的照片等证据,在案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浴霸、浴室装置、淋浴器、沐浴用设备、太阳能热水器、沐浴隔间”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卫生洁具(浴缸、浴盆、澡盆、盥洗池、水槽、坐便器、小便池)与上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给嘉兴博锐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许可合同存在瑕疵,但是嘉兴博锐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使用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我局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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