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685076号“格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7:06:51关于第63685076号“格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528号
申请人:北京单一起源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85076号“格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75029号“理格 li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格理GRID”系列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产生明显区分,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格”、“格里”的含义、认定文字构成相同但排序不同的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案例、申请人对“格理GRID”系列品牌的使用宣传情况及相关评价、“格理GRID”系列品牌的相关媒体报道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翟晶晶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