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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53270号“车游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7:05:13关于第64453270号“车游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511号
申请人:殷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3270号“车游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6292号“喜度车游记”商(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无论是在同行业还是相关群众中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2年3月20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车游记”指定使用在“运送旅客;游艇运输;汽车运输”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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