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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5714号“秋实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43:10关于第3815714号“秋实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农安县秋实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唯诚商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俺们屯子(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15714号“秋实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536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1月26日至2022年0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推销(替他人)”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进行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2、申请人公司照片。
3、著名商标证书、申请人荣誉证书。
4、种子购销合同、供方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合格证书。
5、购货发票。
6、种子包装袋。
7、种子销售展示柜台照片、签约现场照片。
8、种子购销合同、需方身份证、购买发票。
9、微信公众号、直播截图宣传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含于撤销复审程序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4月20日通过第183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1月2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6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经续展,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著名商标证书显示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2014年认定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复审商标为长春市著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微信公众号、直播截图、公司照片及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显示申请人是批复、零售种子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显示复审商标,结合其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向其他公司、个人销售其他公司品种种子的事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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