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776577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38:42关于第677657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158号
申请人:澜至电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一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65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47121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怠于行使商标权利,存在只注册而不使用的情况。同时,申请商标已广泛使用,具有正当积极地使用意图。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Boss直聘查询报告、顺企网查询报告、微博查询报告;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市场营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