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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3383号“KOB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38:34关于第67963383号“KOB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18号
申请人:泉州纵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3383号“KOB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不是指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申请人申请该商标之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并且在申请人的宣传下该商标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发票、门店照片、产品包装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KOBE”指日本城市神户,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另,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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