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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68938号“水星环游MERCURYTOU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34:43关于第58268938号“水星环游MERCURYTOU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26号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君晓(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58268938号“水星环游MERCURYTOU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60673号“水星SHU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08074号“水星 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17532号“水星家纺 MERCU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692968号“水星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92664号“水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88680号“水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974829号“经典水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974843号“时尚水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第1815217号“水星 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861666号“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3、“水星”为申请人的商号,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4、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及提供者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概况及品牌管理制度;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专卖店及产品图片、广告宣传合同及图片、网络媒体报道资料;
4、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申请人“水星家纺MERCURY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函;
5、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6、申请人及其品牌产品所获荣誉;
7、在先裁定书、决定书、法院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侵犯。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销售合同;2、产品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面巾;毛巾;手巾;纺织品餐巾;卸妆布巾;纺织品洗脸巾;家庭日用纺织品;以棉为主的混纺织物;床罩;卸妆用布”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2月7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十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毛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床罩、毛巾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且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时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水星环游MERCURYTOUR”与申请人商号尚存在一定差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商号权。因此,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权利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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