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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964906号“憬迈柏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18:07关于第29964906号“憬迈柏联”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78号
申请人:云南柏联普洱茶庄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启文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4日对第29964906号“憬迈柏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83977号“景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母公司在先注册的第5582800号“柏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景迈”是申请人名下主要品牌,“柏联”是申请人及母公司的字号及主要品牌,经过多年使用,在茶叶等商品上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憬迈柏联”并非偶然,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具有傍名牌的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茶;冰冻糖果;粉状淀粉糖浆(食用);大豆冰淇淋;墨西哥式夹饼用调味料;葡萄酒提味用烤制的天然碎木片”商品上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景迈”商品包装、销售截图、“柏联”荣誉证书、商品包装图片、店面照片、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天然增甜剂”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9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国营惠民茶场于2002年5月22日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7月14日核准注册。后于2008年4月13日转让至云南柏联普洱茶庄园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引证商标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已经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38期《商标公告》上。
引证商标二由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4日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7月7日核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柏联集团有限公司。该引证商标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经查询,申请人由柏联集团有限公司占股78.83%,柏联集团有限公司是申请人实际控制人,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二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已经被宣告无效,故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二利害关系人,故其引据引证商标二主张《商标法》第三十条主体适格。“柏联”系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的词汇,争议商标“憬迈柏联”与引证商标二“柏联”在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冰冻糖果;粉状淀粉糖浆(食用);大豆冰淇淋;墨西哥式夹饼用调味料;葡萄酒提味用烤制的天然碎木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糖果;蜂蜜;冰淇淋;调味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茶;冰冻糖果;粉状淀粉糖浆(食用);大豆冰淇淋;墨西哥式夹饼用调味料;葡萄酒提味用烤制的天然碎木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冰冻糖果;粉状淀粉糖浆(食用);大豆冰淇淋;墨西哥式夹饼用调味料;葡萄酒提味用烤制的天然碎木片”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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