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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0888号“IM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20:13:06关于第6360888号“IM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茂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文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和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6360888号“I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11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茂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发票、腾讯开放平台互动视频应用收益协议及发票、合作协议及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无线电广播”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6360888号第38类“IMI”注册商标,原第636088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发票;
2、腾讯开放平台互动视频类应用收益协议、部分结算单和对应发票;
3、直播平台下载页面以及聊天页面;
4、直播合作协议和发票;
5、申请人企业信息;
6、IMI艾米直播介绍;
7、软件软著证书;
8、艾米直播网站域名信息及备案截图;
9、IMI艾米直播录屏;
10、后台数据;
11、其他案件行政判决书。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的证据材料包含于撤销复审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同显示服务是“软件开发”、“在线游戏、在线视频、在线表演”等服务,并非复审商标核定的“电视播放”等服务,部分证据材料没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经过真实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1月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于2010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7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9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部分合同中显示的服务为软件系统开发,相应发票中内容亦为“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合同后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中,有“提供电话及Email和网络远程服务”,其属于为实际技术成果的后续支持,并非为他人提供了“移动电话通讯、远程会议服务”等服务。其余部分合同内容为直播节目运营,部分证据材料中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证据材料中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据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为他人提供了“电视播放、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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