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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004090号“万象天冠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8:42:20关于第11004090号“万象天冠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孔欣瑶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04090号“万象天冠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142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多年以来一直在使用的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服务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复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2、家居生活馆加盟合同;
3、万象天冠家居生活馆照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限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4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家居生活馆加盟合同,在没有发票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上述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证据3万象天冠家居生活馆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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