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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17375号“ATHE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33:41关于第58517375号“ATHE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881号
申请人:路创电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8517375号“ATHE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20543号第9类商标、第58112825号、第48311490号、第54090493号、第58095045号、第534001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教育设备和模拟器;测量、探测和监测用仪器、指示器和控制器;传感器和探测器;传感器和探测器,均用于安全目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在杀毒软件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于2022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三、六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及呼叫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ATHENA”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显著识别英文“Athene”、“Athen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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