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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82198号“TEMP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32:03关于第59382198号“TEMP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591号
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2198号“TEM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1917号“TEMPO”商标、第42694635号“TEMPO CRAFT TONIC WATER”商标、第42694638号“TEM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等引证商标一至三最终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EMPO”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TEMP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橡皮擦”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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