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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28899号“瑞丽服饰美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26:39关于第59328899号“瑞丽服饰美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138号
申请人:北京《瑞丽》杂志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28899号“瑞丽服饰美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358060号“瑞丽航空”商标、第3305662号“瑞俪”商标、第20790442号“瑞丽斯”商标、第21140590号“瑞丽斯”商标、第32929939号“瑞尔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系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中国轻工业出版社于1995年创办“瑞丽”杂志,开始在时尚类杂志上使用“瑞丽”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前案申请人与关联公司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共有的第29086039号“瑞丽伊人风尚”商标、第29086041号“瑞丽伊人风尚”商标等案件驳回复审中支持了申请人主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介绍、“瑞丽服饰美容”百度百科介绍页面、“瑞丽服饰美容”宣传使用情况、在先案件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摄影、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瑞丽”为我国云南省瑞丽市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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