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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54337号“OILSTI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3:20:43关于第62454337号“OILSTIC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398号
申请人:鲲鹏(上海)画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4337号“OILSTI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OILSTICK”百度翻译截图、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OILSTICK”,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油画颜料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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